辦法

南臺科技大學通識核心能力本位自主培育課程實施要點

10619通識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10669日教務會議通過
1071月23通識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學生通識核心能力本位之自主與跨域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通識核心能力為(A)基本知能、(B)資訊能力、(C)本土與國際意識、(D)實務技能、(E)整合創新、(F)熱誠抗壓、(G)表達溝通、(H)敬業合群、(I)人文與倫理素養、(J)服務關懷等十項,各核心能力之能力指標與次指標如附件所示。

三、本要點所稱課程為綜合實踐領域之自主學習類與專題學習類分類通識類課程,其中自主學習類課程由學生個人或團隊自訂學習主題、學習歷程並自主完成,專題學習類課程由學生個人或團隊依教師或業界專家之命題,自訂學習歷程並自主完成。課程管理單位為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四、課程依學習目標、知識承載程度、通識核心能力對應情形與自主學習歷程等因素區分為未滿1學分()之微型課程、1.14.0學分之正規課程,與4.1學分以上之深碗課程,其中微型課程應對應至少3項核心能力,正規課程至少應對  應4項核心能力,深碗課程應對應至少5項核心能力。

五、課程學習可採跨領域、實作或分組合作等模式進行,自主學習活動可含括目標或議題導向學習活動、遠距(網路或MOOCs教學)、實作研習營、工作坊、社會參與式學習或其他主動自主學習活動等類型。課程得配置指導老師,輔導學生或團隊規劃學習歷程,負責填報自主學習計畫所對應之課程教學大綱。

六、課程學習評量,除需將成果置於指定網頁外,尚須辦理學習成果發表會、或其他足以展現學習成果並經審查通過的活動,並應記錄每次學習歷程,於指定網頁公告,其中深碗課程尚須達以下其中一項基本標準。

      ()學習成果發表會。

      ()參與校外競賽。

      ()成果商品化或提出新型專利、發明專利或設計專利申請。

      ()其他足以展現學習成果,並經審查通過的活動。
            未能如期完成之課程,得申請展延一次,逾期未完成視同不通過。
            課程學習成果評量應於執行期滿一個月內完成,逾期未辦理之課程視同
            通過,學分不予採計。

七、課程學分係依其經核淮之自主學習歷程累計時數依比例採計,以25小時為基數,每基數採計1學分,未達基數之時數依比例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第1位。每門課之最低學分為0.4學分,學分數認列以其執行成果評量通過日為準。該課程如獲本校相關經費(含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等)補助,得依補助額度酌減採計之學分數,其中以獲補助2萬元為基數,每基數減計0.1學分,未達基數依比例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第1位。惟原申請採計之學分數低於減計後之學分數時,應予以維持。

八、凡本校學生個人或團體得向本中心提出「通識核心能力本位自主培育計畫」申請開設課程,課程申請以每月受理一次為原則,申請截止日為每月1日(遇假日遞延)。受理申請之課程應於兩週內完成審查並公告審查結果。審查未通過之課程得於修正後於次月向本中心申請再審

九、審核通過之課程由本中心邀請具該課程主題專業或輔導知能之本校教師或校外學者專家、業師擔任指導老師,其中校外學者專家與業師須經簽請校長核准後聘任之。

十、為提升學生自主學習風氣,本中心設置通識核心能力本位自主學習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自主學習推動目標與策略,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本中心主任、人文藝術與社會科學二組之召集人與所屬課程委員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遴聘各組教師代表三至五人擔任之。推動委員會由本中  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召集兩次會議。

十一、為確保課程品質,本中心應於推動委員會轄下設置通識核心能力本位自主學習課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課程小組),負責審查、建議調整課程及遴選指導老師、評量小組人選等相關事宜,成員五至七人由本中心主任遴選,召集人由成員互選之,並依課程申請受理情形召集審查會議。

十二、為確保課程成果達成預期目標,課程小組應依課程性質邀請本校教師或校外學者專家、業師組成通識核心能力本位自主學習課程評量小組(以下簡稱評量小組),負責評定參與學生之成績。評量小組成員至少三人,除該課程指導老師為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課程小組遴選本校教師或校外學者專家、業師擔任,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

十三、課程指導費以每門課每指導600人時(24位學生x25小時)為基準,支給18節鐘點費,未達基準時依比例計算,於其指導課程成果評量通過日之當學期期末發給,共同指導之課程,由指導老師協議分配比例;課程之鐘點以外加為原則。
成果評量未通過之課程則不發給鐘點費。

十四、課程申請、審查與評量等相關事宜作業規範另訂之。

十五、凡通過本要點之課程,本校享有相關成果使用權,進行教學推廣之用。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